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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关于组织对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开展评估的通知

山西省 关于组织对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开展评估的通知

晋人社办函〔2023〕223号


各市人社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自2019年开始,我省根据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结合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工作需要,在全省布局了862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为促进全省评价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有效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20-2021年以来,经省人社厅公开发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类评价机构共计507家,其中:

 

(一)自主评价企业104家(市级74家,省级以上30家)

 

(二)自主评价院校124家(市级66家,省级以上58家)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279家(市级197家,省级以上82家)

 

2019年11月份备案的40家机构和2022年9月份备案的315机构不列入本次评估对象中。

 

二、评估内容

 

(一)自公布备案资质起至评估前一个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情况;

 

(二)评价场地、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三)内设机构设置及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建设情况;

 

(四)规章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

 

(五)题库(卷库)建设及管理情况;

 

(六)有关备案资料等档案建设管理情况;

 

(七)证书管理情况;

 

(八)履行工作承诺,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情况。

 

三、评估方式

 

(一)自查自评。省属评价机构对照省中心下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和《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清单》,在前期自查基础上,进一步搞好自查自评。各市属评价机构自查自评工作由各市自行安排。

 

各机构经自查自评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分别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各市人社部门。

 

(二)属地评估:在评价机构自查自评基础上,省、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延续备案评估表》为机构打分。

 

(三)省级公布:省厅对评估结果将视情做出报部延续备案,终止备案等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评估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终止备案:

 

1、对自备案以来连续两年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原则上全部清退。

 

2、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3、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4、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5、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6、未经评价,直接颁发证书或伪造虚假成绩颁发证书的;

 

7、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以延续备案或暂停评价活动,限期2个月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延续备案或恢复评价活动:

 

1、对涉及审计提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对备案机构法人登记证明已不在有效期内及在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布的年度评估工作中存在影响单位法人资质合规性问题的,暂不予延续备案或暂停评价活动;

 

3、评估结果不达标准的。

 

(三)评估意见形成

 

省属评价机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后,商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评估意见;市属评价机构由各市人社局组织评估后提出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均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厅,意见中要对2020年度备案的机构明确需终止备案的机构、同意延续备案的机构、暂时不予延续备案的机构名单;对2021年度备案的机构明确需终止备案的机构、暂停评价活动的机构、正常评价的机构名单。同时,要将《2020-2021年度备案机构评估意见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报回。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评阶段:8月底完成。

 

(二)属地评估阶段:9月底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市人社局向省厅上报评估结果。

 

(三)省级公布阶段:10月底。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工作安排,组建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备案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无故拒绝参加评估的备案机构,视为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取消其备案资质。

 

(三)评估工作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真查阅评估材料,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四)为不影响年度评价任务推进和不给劳动者参加评价带来不便,机构评估期间,备案时间已到期的,原则上认定工作可暂时延续2个月。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 郜军

联系电话:0351--7676080 13934219482

邮箱:gaoj1968@126.com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座

邮编:030024

附件: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工作情况统计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延续备案评估表》

3、《2020-2021年度备案机构评估意见汇总表》

 

2023年8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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